ISO45001標準5.4條款工作人員的協商和參與
來源:本站 作者:編輯 日期:2020/10/12 8:33:09
組織應;
a)為協商和參與提供必要的機制,時間、培訓和資源。
注1。工作人員代表可視為一種協商和參與機制,
作人員參與的政策或慣例等。
d強調與非管理類工作人員在如下方面的協商:
1確定相關方的需求和期望見4.2;
2)建立職業健康安全方針(見5.2》;
3)適用時,分配組織的角色職責和權限(見5.3);
6確定對外包、采購和承包方的適用控制(見8.1.4)
7)確定所需監視、測量和評價的內容(見9.1);
8)策劃、建立、實施和保持審核方案(見9.2.2);
組織應建立、實施和保持過程,用于在職業儙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開發.策劃.實施績效評價和改進
措施中與所有適用層次和職能的工作人員及其代表(若有)的協商和參與。
b)及時提供對明確的,易理解的和相關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信息的訪問渠道。
c)確定和消除妨礙參與的障礙或璧壘,并盡可能減少那些難以消除的障礙或壁壘。
注2,障碼和壁壘可包括來回應工作人員的意見和建議﹐語言或讀寫障礙,報復或威脅報復,以及不鼓勵或懲罰工
4)確定如何滿足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要求(見6.1.3);
5)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并為其實現進行策劃(見6.2):
9)確保持續改進(見10.3)。
e)強調非管理類工作人員在如下方面的參與:
1確定其協商和參與的機制;
2,辨識危險源并評價風險和機遇(見6.1,1和6.1.2);
5)確定溝通的內容和方式(見7.4);
7調查事件和不符合并確定糾正措施(見10.22.5
3)確定消除危險源和降低職業健康安全風險的措施(見6.1.4)
4〉確定能力要求、培訓需求.培訓和培訓效果評價(見7.2》
6)確定控制措施及其有效的實施和應用C見8.1,8.1.3和8.2);